銀行pos機行騙
1、...打著拉卡拉的POS機行騙,我沒上當,天天騷擾我怎么辦?
首先,我們要知道一點。就是任何POS機公司都不會主動聯系用戶。
更不會主動給你打電推薦你辦理什么品牌的POS機。但凡遇到這樣的,直接掛斷,把其手機號碼拉黑。
否則,輕易相信這種電銷辦理的POS機,會帶來很多的隱患。
比如,刷卡不到賬。很多的電銷POS機都是非法的改裝機。外觀雖然和正常的某品牌的POS機一樣,但是你刷卡之后,機器會讀取你信用卡上的總余額,然后一次性給你扣走,并且不會到賬。到時候你就算報警也來不及了。
第二、電銷的POS機一般都以費率低,免押金為借口,部分的POS機甚至連運費都不需要。因為他們走的就是概率,這種情況下,他們是不會在意POS機的質量,只在乎最大限度的讓用戶快速激活,增加裝機量。后期機器會出現跳碼,亂扣費,費率隨意上漲等等問題。
所以,如果需要辦理POS機一定要選擇不跳碼的正規品牌POS機。并且從正規的渠道辦理,不能貪圖便宜,否則輕的,信用卡被銀行風控,封卡、降額。重的直接就刷卡不到賬。
而什么樣的POS機才能算得上是不跳碼的POS機呢?
不跳碼POS機,簡稱BTMPOS。
某度上對于BTMPOS的定義主要滿足下面的幾點要求:
有正規的支付牌照,這一點很重要,是保證刷卡資金安全的必要條件。
POS機經過中國銀聯支付終端安全認證,并且外觀沒有非法拆卸的痕跡。目前的正規POS機都自帶拆機自毀功能,也就是被壞人拆一下,機器馬上報廢,并且無法修復,極大的杜絕了壞人非法改裝機器的可能。
所交易的每一個商戶都是真實的商戶,并且可能到天眼查、企查查等等平臺上找到完全一樣的商戶名稱,注意,商戶名稱一個字都不能錯。商戶名稱就是商戶營業執照的全稱,在中國是具有唯一性的。一些套碼的POS機故意把商戶名稱錯一個字,少一個字,多一個字等等都是有問題的。
商戶編號真實,商戶編號就是在小票上的15位純數字代碼,其每一位都有其專屬的含義。而且必須為純數字才可以,一些套碼機,在后臺偷偷把數字改成字母或者其他特殊符號,就是為了逃避相關檢查。最后通過套碼,坑害用戶和銀行的利益。
所交易的商戶必須為使用者所在地區的商戶。比如人在北京,那么交易出來的商戶也應該是北京的才可以,不可能出現人北京,然后在山東的某家商戶交易的情況。
所交易的商戶必須全都是費率0.6%的標準類商戶才可以,不能出現加油站,超市,水、電、燃氣費等等優惠類商戶。
2、請問辦POS機有什么風險,有騙人的嗎
只要pos機出自正規機構,一般沒有什么風險。擴展資料:
功能用途
適用于大、中型超市、連鎖店、大賣場、大、中型飯店及一切高水平管理的零售企業。
有IC卡功能,可使用會員卡和內部發行IC卡及有價證券。
可說話客顯。
可外接掃描槍、打印機等多種外設。
具有前、后臺進、銷、存配送等大型連鎖超市管理功能。
餐飲型具有餐飲服務功能,可外接多臺廚房打印機、手持點菜機等各種外設。
可實現無人看管與PC機遠程通訊,下載資料。
具有以太網通訊功能,通過ADSL寬帶構成總、分店網絡即時管理系統。
POS(Pointofsales)的中文意思是"銷售點",全稱為銷售點情報管理系統,是一種配有條碼或OCR碼技術終端閱讀器,有現金或易貨額度出納功能。其主要任務是對商品與媒體交易提供數據服務和管理功能,并進行非現金結算。
POS是一種多功能終端,把它安裝在信用卡的特約商戶和受理網點中與計算機聯成網絡,就能實現電子資金自動轉賬,它具有支持消費、預授權、余額查詢和轉帳等功能,使用起來安全、快捷、可靠。大宗交易中基本經營情報難以獲取,導入POS系統主要是解決零售業信息管理盲點。連鎖分店管理信息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按通訊方式
一.固定POS機
優點是:
1、軟件升級和維護比較容易;
2、網絡撥號方式,撥號速度快;
3、POS交易清算比較容易。
缺點是:需要連線操作,客人需要到收銀臺付賬。
適用一體化改造的項目的商戶。
二.無線POS機
優點是:
1、無線操作,付款地點形式自由;
2、體積小。
缺點是:
1、通訊信號不穩定;
2、數據易丟失;
3、成本高。
適用是到客人住所收款商戶類 騙術:騙子用假資料辦理支付公司合法pos。賣給客戶,客戶刷10元,騙子收到支付公司結算款后,轉賬給客戶。客戶一看正常到帳,刷10萬,騙子就消失了。總結:不管哪里買POS機,正式使用前,請務必自己查詢是不是個人轉賬給你的,POS公司是不是有安全認證,有的話,POS公司系統綁定的是不是你的身份證和卡。切記。
故障處理:1、充電40分鐘滿;2、重裝軟件;3、換個手機測試一下。按順序試。我的設備壞了可以找我免費換新。 只要我們辦理時候通過正規渠道申請,基本沒有問題。其實也不算是騙人的,這和充話費送手機應該是一個道理,對方送了你一個刷卡機,你需要刷卡收款多少金額夠了才能返還押金的錢,這也算是一種免費吧,現在很多商家玩的不就是這個伎倆嗎,當然也不排除有不法分子可能在POS機上裝盜刷軟件,不多可能性不是很高,比較犯法的成本挺高的。 有人騙 以前看過的 具體不知道
3、被POS機業務員騙了押金怎么辦?
一、pos機被騙押金怎么辦?1、被公司業務員騙押金
很多業務員為了完成任務,或者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都會用套路騙取商戶的押金,一般以辦理大額信用卡為名義和商戶交談,然后以此再推銷pos機,最后再騙商戶刷押金,告訴商戶這個押金是第二個工作日到賬,商戶信以為真,等待資金到賬,結果第二天沒有到賬,商戶傻眼了,就趕緊聯系業務員,發現自己已經被業務員拉黑了,聯系不上業務員,押金要不回來。
處理這種情況很簡單,商戶只需要撥打支付公司的官方客服電話,說明自己被騙的情況,讓客服退你押金。客服可以聯系上給你辦機器的業務員所在的公司,投訴之后客服會通知該公司退還押金,如果該公司不退押金的話,那么支付公司就會從他分潤里直接扣除押金,然后退給你,哪怕這個業務員不在這個公司做了,你的押金也是能退回來的,畢竟是自己的業務員出去騙人。
2、被公司騙押金
這種情況押金不容易追回,最好主動報警解決。
二、怎么激活pos機?
pos機的安裝激活流程:
1、準備好身份證,I類結算卡,信用卡,手機
2、按要求下載app軟件,有的pos機不需要下載APP,只要在小程序或者公眾號就可以,后者不會造成自己個人信息泄露,而且操作相對簡單一些。
3、下載好軟件之后,就開始注冊賬號,按照頁面要求,輸入自己的身份證號碼,申請的商戶名稱,經營地址,(如果是個人有些可以不用填寫,有營業執照的就真實填寫就好)有的需要填入匹配的行業和mcc碼,建議問一下自己的代理商。然后綁定自己結算卡信息,包括卡號,開戶行,戶名。當然有些pos機需要認證自己的信用卡信息,根據要求填寫綁定就好。最后,就是手持身份證拍照上傳或者人臉識別,這些基礎動作都做完之后,就等待支付公司處理了,快的幾分鐘就審批通過了,直接開機就可以使用了,慢的需要等1-2個工作日。通過后開機就可以使用。有些pos機商戶審核通過之后還需要將自己的pos機終端序列號和自己的賬戶進行綁定之后才可以用。
4,步驟都做完也審核通過了,如果您的機器是需要繳納押金的,一般開機簽到完成后,界面就會提示您需要繳納多少金額的服務費,您按要求繳費之后就可以使用了,如果您的pos機沒有凍結押金就可以直接正常使用。只是在規定的時間內達到規定的交易量之后就可以找代理商退機器款押金。 你要是相信他說的,那肯定是要打水漂。免費的都是套路,我算是看明白了。我之前也被套路過,不過,我比較幸運的是,在一個卡學長的公眾號找卡學長問了方法,雖然找回過程曲折,但是最終還是找回來了。 Pos機的業務員騙了押金怎么辦?這個破司機來說的話,如果他騙了押金的話,你可以上來追回來的,畢竟來說的話,這個還還是一個證據在那里的 如你所述,就目前情況,想拿回款項,可以向法院起訴該業務員所在單位,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4、pos機詐騙多少金額可以立案
法律分析:1、若個人被騙金額超過元及以上,報警才給予立案。
2、若個人被騙金額低于元,警方不予立案。則按盜竊處理,做相應報案記錄。(但是如果受害人數、涉及金額累計達到一定數額時,警方也會立案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利用POS終端機非法套現行為的定性及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2月3日,法釋〔2009〕19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性案例
張虹飚等非法經營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863號)
裁判摘要:1.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的數額,是否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2.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的現金,如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3.明知他人為信用卡非法套現借用POS機,行為人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4.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出租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本案是以被告人張虹飚為團伙核心的信用卡套現案,涉案人員較多,各被告人在套現過程中存在為自己套現、“拆東墻補西墻”式套現、無償租用給他人套現、租用后無償為出租人套現等各種復雜情況,給人民法院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以及非法經營數額造成一定的難度。
(一)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有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中“經營”在傳統意義上是指企業的供銷,在供銷經營關系中包括經營者和經營相對方兩方主體,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特約商戶在自己申領的POS機上刷卡,只有一方主體,不屬于對外“經營”的范疇。
我們認為,應當準確理解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2009年12月16日出臺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由上述規定,對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特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從客觀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規制的是行為人在無真實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對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為人與持卡人主體重合。特約商戶持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時,行為人具有兩種重合的主體身份,一是特約商戶,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虛構的交易行為中,行為人一人擔當交易雙方的角色。其次,從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現行為之所以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因為行為人在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情況下,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從而使金融機構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機上套取現金,已經現實地使銀行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侵犯了設立非法經營罪所要保護的國家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再次,非法經營罪所體現的規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從事某種經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事先獲取經營許可資格,或者遵守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如果行為人未獲取相關許可或者違反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就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行為人申領POS機目的在于實施信用卡套現行為,不論是為他人還是為自己刷卡,均違反了不得虛構交易的特定行業規則,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均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不能因為特約商戶與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將此類非法套現行為排除在刑法調整之外。
既然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那么兩種情形的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倪崢的辯護人所提不應將倪崢為其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現的數額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的觀點,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為非法經營數額
本案中,倪崢等人為了不讓信用卡信譽度降低,方便繼續套現,在某張信用卡還款日到期前,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手法,從其他信用卡套取現金歸還欠款,從而出現滾動套現的情況。有觀點認為,在計算此類套現行為的犯罪數額時應當以銀行被占用資金(即“本數”)為基準。詐騙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數”確定犯罪數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已廢止)第九條明確規定:“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我們認為,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非法經營數額。首先,詐騙與挪用類犯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所有權,如果挪用的對象是公款,則挪用類犯罪還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的財產損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行為人主客觀方面要素以最終未能歸還的實際數額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標準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經營罪作為擾亂市場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對正常市場經營秩序的嚴重擾亂,而不僅僅是金融機構資金的安全性。與內幕交易,操作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類似,行為人交易的次數、交易的數額本身就體現出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嚴重程度。套現行為制造的虛假交易,使經濟總量虛高,還可能導致虛假的經濟統計數據和虛假的經濟繁榮景象,進而誤導經濟決策。本案中,張虹飚在短短15個月左右的時間里單獨或者伙同多人,非法套現2250萬元,造成信用卡交易總量的虛假放大,對市場宏觀經濟秩序造成嚴重消極影響。倘若以“本數”為犯罪數額,在行為人歸還了所套取的“本數”現金金額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則必然背離非法經營罪設置的初衷。其次,從入罪標準看,也應當累計計算。考慮到套現交易金額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為對金融機構資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釋》將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規定為三項:商戶套現交易金額、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未還金額、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金額。從該規定分析,就第一項而言,即指客觀上實際套現交易的數額,因此,對以后次套現歸還前次套現的情形,套現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三)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張虹飚的辯護人提出,張虹飚無償出借給倪崢等人使用期間的套現數額應當從犯罪總額中扣除。
我們認為,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即使是無償出借,他人在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首先,作為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應當對共同犯罪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本案中,張虹飚除了自己實施非法套現行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機系從事刷卡套現違法活動情況下,仍違反銀聯公司相關規定將POS機租借給他人,并提供個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空白支票等。該情形下,其雖然未實施直接非法經營的實行行為,但向倪崢等人提供了該類犯罪能夠得逞的關鍵設備,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幫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于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幫助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后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理論,張虹飚應當對提供POS機期間套現的金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非法經營罪的構成不要求以牟利為目的。信用卡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二是利用POS機虛構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四是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而行為人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是否最終牟取了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故張虹飚為他人實施非法信用卡套現行為提供犯罪工具,有償與否,不影響對其犯罪數額的認定。
(四)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作為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其套現數額均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以這個大原則為前提,如果行為人是POS機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在審理過程中對此存在分歧。倪崢的辯護人提出,由于POS機是倪崢向張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崢使用POS機期間,張虹飚套現的數額應當在犯罪總數額中予以扣除。我們認為,該意見不能成立。首先,倪崢套取現金的行為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構成本罪的主體并沒有特別限定,即并不必須是特約商戶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倪崢違反國家規定,即使是租用POS機為POS機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張虹飚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其次,作為POS機的實際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應當對使用期間套現數額總額負責。雖然倪崢不是POS機的機主,但其是實際控制人,且經倪崢親手操作為張虹飚套取現金。雖然張虹飚是持卡人,倪崢未收套現手續費,似乎并無直接經濟收益,但潛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張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費,由張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間相互調換使用POS機以逃避監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況且,倪崢不收手續費的原因不論是雙方合意,還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經營行為的組成部分,其是否獲利不影響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的認定。因此,倪崢應當對其使用POS機期間的套現總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張虹飚作為倪崢非法經營的共犯也應當對其作為持卡人的套現數額負刑事責任。
——《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3集(總第92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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